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是什么?
作者: 發表時間:2018-09-06 19:10 點擊:
在業務招待費的列支范圍上,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。在實踐中,業務招待費列支的具體范圍一般如下:(1)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用于工作餐的開支;(2)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;(3)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、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;(4)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。
但是這些業務招待費在稅法上是有限制的,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,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,按照發生額的60%扣除,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(營業)收入的5‰。
舉例說明,比如某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,實際支付業務招待費30萬+元,首先實際支付的60%為6萬元,但是稅前列支的業務招待費不能超過,銷售額的5‰,也就是5萬元,所以實際在計算企業所得說的時候,列的業務招待費只能是5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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